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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治理工作方案

政策法规 2019-07-26 02:00:01 政策法规

  内政办字〔2014〕211号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市面用文管理工作,提高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率和规范标准率,为迎接自治区成立70周年创造和谐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自治区拟于2014年9月至2016年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民族语文政策和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加大落实力度,进一步推动社会市面用文法制化、网络化、规范化管理,促进蒙汉两种文字规范并用明显改观,社会满意度大幅提升,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迎接自治区成立70周年创造和谐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由蒙古语文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其他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规范执法文书,理顺执法程序,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创新管理原则。各地区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推广应用牌匾网上审批系统,实现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工作由传统管理向网络现代化管理转变,由应急管理向长效管理转变。

  三、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治理工作方案,通过创建示范街(路),树立先进典型,重点推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特别是自治区首府城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治理工作,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率及规范标准率达到90%以上。

  (二)全面开展阶段: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各地区要在做好启动阶段各项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学习典型、发挥示范,以点带面、推动全局,将治理工作延伸到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率及规范标准率达到95%以上。

  (三)巩固和总结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扩大治理工作成果,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开展情况,确保本地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率达到100%,规范标准率达到98%以上。自治区将组织考评验收组,对各地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治理工作进行考评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强化部门联动,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全民参与的社会化管理格局。要做好相关政策法规及治理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不断增强各族干部群众关心支持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全面推进治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自治区民委(蒙语委)具体负责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治理工作的组织开展,做好对各地区治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区要在政策和资金方面,对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治理工作予以支持。

  (三)各地区在治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要积极与自治区民委(蒙语委)进行对接,务于2014年10月1日前将本地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治理工作方案报自治区民委(蒙语委),并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将工作总结报告报自治区民委(蒙语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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