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省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服务行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用字,有文字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第二十六条 对广告用语用字不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由工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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