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测试结束后,各测试站管理员要及时上传考生数据。并通过网络安排具备资格的测试员评定考生成绩,一般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任务。考生最终成绩、等级的确认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成绩确认后,由省培训测试办公室统一打印证书,加盖省培训测试办公室印章后交各测试站颁发。
第二十四条 测试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文书档案包括报名表、机辅测试安排表、考场记录表、复审记录表、应试人成绩单、验证名册、证书签收单等。电子档案包括完整的应试人个人信息、测试录音、试卷及监控视频。文书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监控视频保存6个月,其它电子档案在线保存不少于1年,并通过备份长期保存。
第六章 评估及奖惩
第二十五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化管理工作纳入普通话培训测试站检查评估,检查评估标准由省语委办公室、省培训测试办公室制定颁布。
第二十六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化管理工作评估原则上三年一次,由省语委办公室、省培训测试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省语委办公室对在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化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及个人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测试站和个人暂停测试工作,经评估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及个人,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八条 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试题泄露的,由相关部门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化管理工作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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