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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政策法规 2019-07-26 16:16:40 政策法规   语言文字

  省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对违反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举报、提出批评,新闻舆论可以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应当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人员不使用普通话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和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拆除或者销毁。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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