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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用字管理规定(修正)

政策法规 2019-07-26 10:44:02 政策法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全部上缴本级财政。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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