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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法规 2019-07-26 18:58:34 政策法规   普通话测试

  测试评定的一级乙等,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注册,在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备案,必要时得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抽查,然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颁发证书。

  测试评定的二级甲、乙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测试中心备案并发证书;

  测试工作的重点是工作和学习需要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或二级的人员。普通话三级水平测试由各地按照测试标准和大纲的要求,根据各地的情况和工作的需要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未进入规定等级或要求晋升等级的人员,需在前次测试5个月之后方能提出受试申请。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10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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