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努力学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测试员的再培训;
2、 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规定和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和《普通话水平测试(PSC)大纲》,严格遵守本地测试实施机构有关测试工作的制度和规定;
3、 严格遵守"认真负责、团结协作、公正廉洁"的测试工作纪律,保证测试的质量和权威性;
4、 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办公室同意,国家级测试员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聘,参与省级测试员培训和测试工作检查;
5、 任何测试员均需再测试实施机构的组织下进行测试工作,非组织的测试结果一概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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