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普通话测试 > 政策法规

陕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细则

政策法规 2019-07-26 11:03:36 政策法规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全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对全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语委办)负责全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的行政管理。制定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章制度;对全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认定省级测试员、测试视导员资格;选送测试员接受国家级培训;组织编写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用书。

  第三条 省语言文字水平培训测试中心(简称省测试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管理测试用试题;审核基层测试站的测试结果;审验和管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简称《等级证书》);管理全省的测试工作档案;从事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科研工作;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

  第四条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站(简称测试站),负责本辖区(校)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制定测试工作计划;组织辖区内测试员参与测试工作、开展业务学习;管理应试人员的档案。

  测试站

  第五条测试站的设立须经省语委办同意。各大中专院校测试站的测试对象为本校师生;各市(区)测试站的测试对象为本辖区内的应测人员。

  测试站的设置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语言文字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

  2.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正常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每年测试对象超过3000人;

  3.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4.有8名以上国家级或省级测试员;

  5.有符合规定的测试条件和设施。

  第六条省语委办定期对测试站组织检查评估,对不能履行职责,不按国家测试规程操作的,将限期改正,整改不力的撤消其设站资格。

  第七条为正常开展工作,各测试站应配备必要的专用办公设备,如录音笔、计算机(连接互联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

  测试员和测试视导员

  第八条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分国家级测试员和省级测试员。

  申请省级测试员资格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工龄,熟悉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普通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由所在单位推荐,经省语委办培训考核合格后,予以认定。

  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资格者,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经省语委办审核推荐,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考核认定。

  第九条测试员实行聘任制,由省、市(校)两级管理。各市、各大中专院校的测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员,聘期一般为3年。

  第十条建立测试员考核奖惩制度。各级测试机构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对测试员的业务能力、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原则上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不称职的不予以聘任。对考核特别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测试员应当做到:在测试机构的组织下进行工作,不得自行组织测试;严格遵守测试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纪律,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维护测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定期接受国家和省语委办组织的再培训。

  第十二条省语委办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视导员。测试视导员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普通语言学理论,有相关学术研究成果,有较丰富的普通话教学经验和测试经验。

  测试视导员在省语委办组织下,检查、监督测试质量,参与和指导测试管理和测试业务工作。

  测试规程

  第十三条各测试机构应当依据教育部、国家语委《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等规章,对应试人进行测试。

  第十四条报名。申请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测试机构报名,或由所在单位集体报名。

  各大中专院校测试站测试对象为本校师生。未设立测试站院校的师生可到所在市(区)测试机构或省测试中心申请测试。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地址:http://www.pthxx.cn/pthcs/cyzd/2019-07-26/571.html

学普通话——普通话有声学习站

http://www.pthxx.cn/

| 苏ICP备08000963号-19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学习资讯

**推广普通话,方便你我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