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应试人员对测试程序和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向执行测试机构的上级测试机构提出申诉。
未通过测试的应试人员再次申请测试,同前一次测试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
应试人员违反测试纪律要求的,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等级证书》遗失,持证人向原测试单位提出申请,持原测试单位出据的核实证明,到省测试中心办理补证手续。
其他
第二十九条测试的收费标准,应按照教育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所收费用,应基本用于测试人员的劳务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各个测试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并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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