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测试机构应根据报名情况向省测试中心提交测试计划,并按照批复,安排测试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五条培训。各测试站根据需要对应试人进行测前培训。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应试培训的主讲教师,须由普通话水平测试员承担。
第十六条教材。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使用教材应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编写。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负责编写全省统一的培训教材。各测试站不再编写和翻印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材料。
第十七条测试。普通话水平测试,要在省测试中心或各测试站的组织下进行,测试的每项内容要严格遵守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的要求。
测试机构应当对测试进行全程录音(磁带录音或电子录音)和存档,并报省测试中心复审备案,保留期两年。
测试员应认真填写评分记录表,要求使用钢笔或签字笔,符号清晰、明了,应试人员成绩及等级填写应准确(测试成绩均保留一位小数)。同组测试员对同一应试人评定的成绩出现等差时,由该测试组复议,出现级差时由考场负责人主持再议。
对一级甲等的测试成绩,必须由三名国家级测试员进行复测,并单独保留复测录音,向国家测试中心报审。
测试人员和辅测人员从事测试工作的劳动报酬,在测试收费中支出。
第十八条考场。测试机构负责安排考场。每个考场应有专人负责。考场应具备测试室、备测室、候测室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整洁肃静,标志明显,在醒目处应张贴应试须知事项。
每间测试室只能安排一个测试组进行测试;每组日测试量以35人左右为宜。应试人员提前10分钟抽取考题备测;执行测试时,测试室内只允许一名应试人在场。
第十九条试卷。由省测试中心提供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定的测试题库,试题内容不超出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的范围,各测试站可根据需要无偿领取使用。
各测试站必须做好测试试卷的保管、保密工作,不得将测试试卷以任何形式事先提供给应试人。
测试管理
第二十条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简称《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省测试中心统一填写、盖章并颁发,全国通用。
第二十一条照片。每位应试人员需交近期、正身、免冠、同底、一寸(小二寸)照片两张,一张用于报名登记表,建档保存,一张用于《等级证书》,加盖钢印。
第二十二条编号。全省的等级证书统一实行13位数编码。
范例:2008,61,010,0001
前4位代表测试年度;第5-6位代表陕西;第7-9位代表各市(区)、各大中专院校测试站;第10-13位为应试人员个人代码,各测试单位分别排序,从0001连续排到9999。
第二十三条档案。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实行三级档案管理制度。应试人登记表、评分记录表由测试站保存;成绩汇总表一式三份,由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各测试站分别存档。
第二十四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05〕173号)文件精神,全省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各测试站向自愿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按40元/次收取测试费(在校学生减半)。各测试站向测试合格人员颁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时,按5元/本收取证书工本费。
各测试站须在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省测试中心和各测试站均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认真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五条验印。《等级证书》贴照片处加盖“陕西省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专用章”(钢印),发证单位处加盖“陕西省语言文字水平培训测试中心”公章(红印)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全省测试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两个时段集中进行,上半年为3月至5月,下半年为9月至11月。
各测试站每年3月和9月将测试计划报省测试中心。测试工作完成后按要求将成绩汇总表、录音等资料报省测试中心复审,省测试中心审核合格后,统一制证并通知各测试站领取证书。
审核实行复听监测制度,省测试中心按5%的比例随机抽取应试人录音进行复听监测,如果60%以上存在“等差”错误,则同批测试成绩不予承认,由各测试站重新评定测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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