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的负责人、系统管理员和考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如有变动,应及时书面上报省语委办,并按要求进行工作交接。
对于在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机构和个人,省语委办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测试
第十一条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的普通话测试工作应严格执行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的各项规定、各项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确保培训测试的工作质量。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要严格审核申请测试人员的报名条件,申请人再次申请测试同前次测试的间隔应不少于3个月。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应根据省语委办的统一安排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测试工作计划,所有测试任务原则上应提前一周申请审批。
若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测试时间应于测试当天或事后向省语委办报告。
第十三条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应保证候测室,备测室、测试室的规范设置,保证测试设备专人管理,状态良好。每场测试前应检查设备;测试用计算机不得外借、不得私用。
第十四条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应严格考务管理,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测试各个环节的高效、有序、规范运行。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必须重视测试前的培训和测试中的监管,保证每一位考生熟悉考试流程,杜绝部分考生第四题的读稿现象,最大程度减少异常数据的发生。
对于在测试工作中出现离岗、失误等问题的工作人员,由所在测试站(点)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在测试工作中出现泄密、舞弊等问题的工作人员,由市(州)语委办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并上报省语委办。
第十五条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应指定专人保管纸质试卷,不得翻印和外泄。系统管理员负责计算机内电子试卷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在测试期间要密切关注监控系统,及时了解考场内外情况,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考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每场测试结束,测试站负责人、工作人员应现场填写考场记录,存档备查。
考生纸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五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定期备份。
第三章测试员
第十八条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分为省级测试员和国家级测试员。测试员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省级测试员由市州语委办或各高校测试机构选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普通话、语文或相近学科教学工作,或从事语言文字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市州语委办或各高校测试机构推荐参加省语委办的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资格。
国家级测试员由市州语委办或各高校测试机构从现任省级测试员中择优选拔,经所在单位同意,由省语委办推荐参加国家语委普通话测试培训中心的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资格。
第二十条测试员应热爱语言文字工作,熟悉国家推广普通话的工作政策和语言学理论,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测试员应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的国际音标,熟悉本地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
第二十一条测试员要服从各级语委和所在测试机构的领导,积极推广普通话,承担普通话的培训和测试任务及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测试员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和《普通话水平测试(PSC)大纲》,保证测试质量。
第二十三条测试员应积极参加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及研讨活动。测试员应积极撰写有关的学术论文,不断提高语言文字工作水平。
第二十四条任何测试员均须在测试机构的组织下实施测试工作,非经省语委审批的测试行为和测试结果一律无效。测试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组织测试。
第二十五条新取得省级测试员资格的人员必须接受所在测试机构安排的实习。实习人员跟测评分不少于100人次。各测试机构负责将相关资料报送省语委办,经审定合格后,方可入本省测试员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测试员在测试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经省语委办组织复审专家例行抽检,对于明显偏离评分标准者,须暂停其测试工作,接受培训并再次实习,合格后方可继续工作。对于连续三次出现此类情况者,省级测试员由省语委办取消其测试员资格;国家级测试员由省语委办停止其测试工作,上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取消其测试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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