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质量监控
第四十四条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要认真建立并严格实行自检自查制度,切实维护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权威性。
第四十五条省语委建立并落实普通话水平测试巡视制度。
省语委办要组织巡视组赴各地进行巡视或委托市(州)语委办对辖区内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测试工作进行巡视。
各市(州)语委办要组织巡视组对辖区内的测试站(点)进行巡视;高等学校、非市(州)属中等职业学校要组织巡视组对本校的测试工作进行巡视。
第四十六条省语委建立并落实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复审制度。
(一)测试时成绩达到一级甲等者,按照国家语委要求,由省语委办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
(二)测试时成绩达到一级乙等者,按照国家语委要求,认定前由省语委办组织专家复审。
(三)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规定的省级复审项目和省语委办认为需要进行的复审项目,由省语委办组织专家复审。
(四)其它需要复审的情况(如考生对本人测试结果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实名举报涉及到的考生成绩)等,成绩认定前由省语委办组织专家复审。
第四十七条省语委建立并落实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实名举报制度。
省语委对于实名举报所涉及到的违法、违纪问题将组织力量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省语委建立并落实语言文字培训测试机构年审制度。
每年年终,省语委办要组织检查组对各测试机构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工作、费用收支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在全系统予以通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语委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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