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发生替考、打人情分等严重违纪现象的测试员,一经查实,由省语委办在全省测试系统内通报批评。对于连续三次出现此类情况者,除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外,省级测试员由省语委办取消其测试员资格;国家级测试员由省语委办停止其测试工作,上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取消其测试员资格。
第四章视导员复审员
第二十八条省语委办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视导员并颁发有一定期限的聘书。聘用期一般为五年。
第二十九条测试视导员一般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普通语言学理论,有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有丰富的普通话教学经验和测试经验。
测试视导员原则上在优秀的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中产生。
第三十条测试视导员在省语委办的领导下,检查、监督测试质量,参与、指导测试管理和测试业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省语委办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复审员并颁发有一定期限的聘书。聘用期一般为五年。
第三十二条测试复审员一般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普通话理论,熟悉普通话与当地方言的对应关系,有较强的语音听辨能力,有不少于五年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经历。
测试复审员原则上在优秀的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中产生。
第三十三条测试复审员在省语委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测试复审员要不断钻研复审业务,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复审任务。对于在复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省语委办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测试复审员要遵守工作纪律,对于复审过程中涉及的测试机构、测试员违规违纪或业务水平等问题,不得随意扩散或擅自处理。
对于违规违纪的测试复审员,一经查实,由省语委办在全省测试系统内通报批评,同时解除聘用。
第五章等级证书
第三十五条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是持证人测试成绩的有效凭证,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监制,全国通用。
第三十六条省语委办负责等级证书的征订和验印,对全省等级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负责考生等级证书的申领与发放工作。等级证书的申领与核发,原则上在40个工作日(不含一级甲等)内完成,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实现验印者,省语委办将不再受理。等级证书的发放应做好记录。
经测试普通话水平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者,有权取得等级证书。
经测试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甲等者,成绩由省语委办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复审通过后,其等级证书加盖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印章。
第三十八条 等级证书由国家普通话测试机构免费提供,任何测试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试人收取与证书有关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等级证书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出借、涂改、转让,违反规定者,发证部门有权收回其证书并予注销。
等级证书在三年内遗失者,可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补发等级证书需按要求办理补发手续,不收工本费。超过三年者,不再补发。
第四十条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应按实际需要申领等级证书。申领等级证书应填写《甘肃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申领单》,加盖公章后传真至省语委办,省语委办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证书。
第四十一条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点)要切实加强对等级证书的管理。作废的证书应于本次验印时如数上交省语委办。
第四十二条省语委办对于在普通话等级证书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出现重大失误的培训测试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凡因不按实际需求申领造成等级证书大量积压浪费者,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要追究培训测试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二)凡因保存不当造成等级证书大量流失或损坏者,在追究培训测试机构管理责任的同时,省语委办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况另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非法印制、伪造和倒卖等级证书的机构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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