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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推普”:特点、问题和对策

培训研究 2019-08-07 22:05:34 普通话培训

  2.普通话测试的标准问题。

  普通话水平测试目前是全国使用同一标准。如果这样,像广东、香港等地将很实现既定目标。而这可能会再次导致“推普”的流产。另一方面,有人又担心:如果不严格地执行标准,可能会使“推普”流于形式。这个问题还影响到测试员队伍的建立。按照现行标准,省级测试员必须达到一级以上标准,只有年龄在50岁以上者可以放宽到二级甲等。对测试员实行严格标准是正确的,问题在于,在一些省份,如果严格按照这一标准,可能根本无法建立起与需求相适应的测试队伍。

  标准的掌握本身也是问题。目前对普通话水平的测试虽然采取了量化的手段,但主要还是靠测试员的耳朵来评判,其中标准的掌握出入很大,尤其是所谓“缺陷”问题,许多测试员,即使是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级测试员也时常为之头痛。当然,这里可能也有测试员的语言理论和实际技能提高的问题。此外,由于经济效益的驱使,一些地方可能会出现把关不严的情况。这也是需要引起注意的。

  3.“推普”政策的问题

  “推普”政策方面带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有关部门规定的持证上岗制度作为行政措施在新一轮的“推普”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这也会带来一个问题:目前在我国能够达到相应要求的可能还是少数。对那些达不到要求或无法胜任目前工作的人员的安置问题应该引起注意。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广电系统的情况相对好一些,但不是没有问题。例如我们在对江苏省某家电台进行调查时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一位主持人从语言上看是不能上岗的,但他却是某一档节目的台柱子,领导从收听率和经济效益上考虑,无法把他撤下来。中小学的情况可能要复杂一些。以南京市为例,据说市区不少学校的不达标率在40%以上,其他一些地区的情况就可能更为严重了。

  四

  汉语标准语推广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必须以社会交际需求为出发点,必须遵循语言的发展规律。这一经验在今天的“推普”工作中依然适用。具体说来,对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尤其是确定语言标准的有关部门,应该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地、谨慎地制订语音规范。 在目前情况下,是否可采取一些宽容的态度,例如,对异读字和异读词可确定规范,但是否可允许有不同的读音?即,是否可以规定规范读音的同时又容忍“另读”?如果要确立绝对的规范,那么确定的规范必须具有科学性。例如,可以配合全国语言文字应用情况的调查,对“从俗”的问题进行抽样分析,不应该重演一些人“拍脑袋”式的想当然的“从俗”。此外,分析中不应简单地依据人数的多少,还要考虑使用某种读法的人的层次,考虑这些使用者对社会的影响,因为如果为了从俗而把大多数受过教育的的人的读音更改了,就会出现谁来正音的问题。第一次确定“国语”标准的教训不可不吸取。另一方面,一旦规范确定,就要通过各种方式,最大限度地进行宣传普及。有关部门要统一合作,不能再出现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各自为政”的情况。国家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防止规范单位自身违反规范的做法。

  其次,“推普”不意味着强制推行某种标准音,不是要全国人都说同样的话,而只是为了便于社会的沟通,为了有利于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事实上,在“推普”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考虑到社会基础,在全社会不分场合、不考虑条件、无视客观规律的追求语言的一律,必然会影响普通话推广工作的顺利开展。事实已经证明,不切实际地强制人怎么说不怎么说常常是适得其反(郭熙,1997)。目前进行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是“推普”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正因为如此,在测试中始终要牢记住执行标准的原则性和具体操作的灵活性结合起来,要通过测试激励被试人员努力学好普通话,千万不可挫伤他们的积极性。

  测试是一项涉及到许多方面的工作,但在我们看来,恰当的掌握测试标准,处理好宽和严的关系,是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

  (1)在测试对象方面,对从事播音、配音、演出和语文教学工作的要严,对一般公务员等相对要宽。播音员、语文教师是语音规范的直接传播者,他们的示范作用至关重要;而国家公务员等,学习普通话是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他们若能讲标准而流利的普通话当然很好,但应充分考虑到这些人员的组成的复杂性。如果不适当的强调标准,就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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