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测试员专栏 > 测试研究

制定“PSC评分细则”的原则与方法

测试研究 2019-08-07 22:02:15 普通话测试员

  “PSC评分细则”是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中有关评分标准内容的具体表述,是国家级、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试人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进行测评的客观依据,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必须规范和统一。从目前全国各省市试行的“PSC评分细则”来看,绝大部分与《大纲》的原则基本上是相符的,同时由于在个别问题上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在确定评分方法时就产生了一定的差别,这给测试员的测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麻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应试人的测试成绩的准确性,因此需要进行统一的修订与完善。从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性质与效果看,各省市在制定“PSC评分细则”时也应遵循统一的原则与方法。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有必要制定统一的与《大纲》相配套的、不违背《大纲》精神的、全国通用的“PSC评分细则”。

  一、制定“PSC评分细则”的原则

  制订“PSC评分细则”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依据《大纲》的原则

  《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是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指导性文件,也是纲领性文件。作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纲》的研制历时四载,并经学术委员会严密论证后才予以公布,因此具有一定的科学依据。作为《大纲》的补充和细化,“评分细则”的制定必须严格按照《大纲》“总论”部分的阐述进行,对《大纲》的原则意见要进行正确的理解与阐述,不允许出现偏离《大纲》原则的评判标准,更不允许为了操作方便或尊重个别人的主观意愿而对《大纲》确定的原则进行随意修改。如《大纲》规定第一题限时3分钟,超过3分钟就要扣分。有些地方在执行时就人为地将时间延长至3′30″才算超时,甚至提出4′以内也可以不扣分,这样做其实违背了《大纲》的原则。从语言测试的信度与效度来分析,时间的限定是测试的一个取量成分,是必须的。《大纲》在研制的过程中,对此也是经过认真的研讨与实验的,不是凭空确定的。要改变这一时间限定,必须有足够的理由,并要经过《大纲》学术委员会的认可。

  2、尊重学术成果原则

  对普通话的学术研究已有几十年的历史,语音、语调、方言等的研究历史更长,学术成果颇多,许多理论已成公认的权威理论,一些学术研究成果已作为国家标准予以公布。如《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是作为部级标准颁布的,作为信息处理的词汇也有国家标准。制定“评分细则”时应充分利用已有的成果,在统一的前提下进行研讨,不应强制推广尚未取得公认的个人观点。对于有学术争议的问题,如关于轻声儿化、词语轻重格等问题的处理尚未有国家级、部级标准,就应采取从宽的原则,不应强求一致。同时从语言规范化、推广普通话的角度出发,也希望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力量,解决一些与普通话水平测试密切相关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关于必读儿化词、轻声词、普通话语调内涵的确定等问题。

  3、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理论毕竟是在不断发展的,《大纲》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将会遇到的所有问题进行全面的阐述。有些问题是在测试的实践中才发现的,如说话项语音面貌定量与定性错位而造成的提降档问题,方音明显程度的判断方法等。这就需要我们在《大纲》确定的原则的指导下,对实际出现的情况进行分析、归类、研究,运用语言学的理论进行解释、评判,找出比较适合实际的、具有一定科学依据的解决方法。

  4、客观为先的原则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一种主观判断性测试,测试员测评能力的强弱起了很重要的作用。目前全国已有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近2万人,而且队伍还在不断发展。由于测试员个体的学术层次有高低,加上对测试标准理解上的主观偏差,因此对同一个应试人,测试员的评分会有一定的差异,有的还会有较大差异。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加强测试员队伍建设、对测试员不断地进行继续培训之外,更主要的是要遵循客观为先的原则,在制订细则时尽可能具体、客观,要体现出较强的可操作性;对有些原则问题要用通俗易懂、明确而不含糊的语句加以阐述,以减少测评时的主观偏差。因此,必须尽可能较少主观评判幅度较大的一些评分条目,增加一些操作性较强的、较为刚性的评分条目,使主观评分客观化。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地址:http://www.pthxx.cn/csy/qzgl/2019-08-07/1327.html

学普通话——普通话有声学习站

http://www.pthxx.cn/

| 苏ICP备08000963号-19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学习资讯

**推广普通话,方便你我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