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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PSC评分细则”的原则与方法

测试研究 2019-08-07 22:02:15 普通话测试员

  读音错误与缺陷的界定在《大纲》“总论”部分有举例性质的说明,由于地区的差别,方言的特点,各省市对语音错误与缺陷的界定(尤其在类型上)会有所不同,这是正常现象。考虑到语音发音错误与缺陷的界定涉及的范围较广,数量较多,因此建议将它作为“ PSC评分细则”的“附件”印发。

  (2)关于声调成系统缺陷的扣分问题

  这里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声调缺陷成系统。所谓声调发音缺陷成系统,是指同一类声调大部分的发音都保持相同或相近的一种状态,而这种状态是可以判断为是发音有缺陷的。《大纲》认为,声调缺陷“一般是成系统的,每个声调按五个单音扣分”。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声调发音缺陷成系统主要是通过量的积累而加以定性的,量较少时,我们可以认为声调发音缺陷不成系统,但较为复杂的情况是,有时候量的积累较难判断声调发音缺陷是成系统还是不成系统,这种情况下,测试员对于声调发音缺陷成系统的扣分是有差别的。因此建议“评分细则”对此可以作如下规定:“一类声调发音缺陷数量超过十次,可以按五个单音错误一次性扣分;数量不足十次,以按实际发音缺陷个数扣分为宜。”

  (3)关于词语轻重格问题

  词语的轻重格问题是很多测试员较为关注也较为头疼的问题。实事求是地说,相当一部分测试员对轻声问题都觉得难以掌握,更不用提“中?次轻”、“中?重”、“重?中”、“重?轻”等不同的轻重格式了。而国家语委至今也未出台按类型分项的规范的轻重格词表,儿化也是如此。对此,“细则”应有说明:凡应试人已掌握“中?重”、 “重?轻”两种基本格式的,其他格式可以不作评分要求。但由于词的轻重格涉及语调问题,因此在评定一级普通话时,应对此提出评分要求。

  其他诸如朗读项的“方言语调”、“停顿、断句”、说话项的“方音”明显程度、“语音面貌”的定档问题、“自然流畅程度”的确定、“词汇、语法规范程度”等问题的处理,都需要进行具体的阐述和补充。

  3、遵循《大纲》精神,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以发展

  《大纲》有这么一条意见:随着情况的变化应适当增加说话评分的比例。

  目前试行的《大纲》确定说话项的分值为30分,并有以下表述:“试行阶段采用以上评分办法。随着情况的变化应适当增加说话评分的比例。”根据这一精神,结合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指导性做法,从96年开始,很多省市采用取消“判断测试”项,将其分值10分加入到“说话”项中的评分办法。由于说话项所增加的分值一般都消化在“语音面貌”的评分中,使“语音面貌”的档间分值距离相差加大,尤其是四档以下,分值相差分别为6分和3分。这对应试人普通话等级进入二级增加了难度,测试结果与应试人的实际水平也有一定的差距。有鉴于此,部分省市对两种不同类型的评分方法进行对比测试评分,提出提高五、六档分值的意见,并经报请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审定后实施。目前,大部分省市都采用说话项“语音面貌”每档分值相差3分的做法,在实际操作中证明是比较合理的。因为这一评分办法是对《大纲》原则意见的发展,因此在制订“评分细则”时应有比较明确的表述。

  4、制订“评分细则”时尽可能使用比较容易把握与操作的表述语句

  作为测试员在测评时的主要参照依据,“评分细则”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使不同测试员在把握、评判时不会产生较大的误差。比如对于“方音”明显程度的判定,不能光凭主观判断,还要根据应试人说话时存在的语音错误与缺陷类型的多少,提出比较容易把握的指导性意见。如“说话时有一类声调存在成系统的缺陷,即可判定应试人方音明显;有一类声调存在成系统的错误,可以判定应试人方音重。”

  制定“PSC评分细则”是一项严谨而又复杂的工作,它需要在《大纲》原则的指导下,根据测试实践,运用语言学、语音学、方言学、语言测试理论等知识,依据测试手段、测试方式、测试对象的特点,进行科学而又具体的论述,其目的是统一测试员的评分标准,使PSC的评分减少主观性差异,更具有客观性,从而使普通话水平测试向着更为科学、客观、健康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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